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放映权是采取公开再现的方式,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
放映并没有明确是否是有偿行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都会触及放映权。
侵犯放映权如何认定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放映权引发的案件最常见的是MTV  著作权 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也有电影作品 著作权 人起诉电影院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
放映权保护的对象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也包括可以放映的其他作品。基于播放设备的技术特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通常可以成为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但是,这并不是穷尽列举,还包括适宜播放的其他作品,比如诗歌、歌词等。
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不产生放映权。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是我国 著作权 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根据《 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品与录像制品比较容易区别,主要在于有无图像、画面内容,凡只有声音内容的为录音制品,既有声音内容,也有图像、画面内容的为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与电影类作品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独创性的标准。
电影类作品是导演根据编剧创作的分镜头剧本挑选并指导演员、灯光师、音响师、摄像师、道具师等精心协作、密切配合而产生的综合艺术,电影类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录像制品是对现场表演进行技术性机械录制的产物,录像制品的制作过程需要投资和技术性劳动,但几乎不需要什么创造性的劳动,因而达不到独创性的标准,不能称为作品。电影类作品的 著作权  由 制 片者统一行使,录像制品涉及作者、表演者、录像著作者的权利,各方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电影属于电影类作品,电视剧也属于电影类作品,我们日常生活中称为“录像”的东西可能属于录像制品,也可能属于电影类作品,要看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电影类作品的 著作权 人可以享有《 著作权 法》第10条规定的全部权利,而录像制品制作者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侵犯放映权是采取公开再现的方式,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以上就是YesXun商业秘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YesXun商业秘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侵犯放映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放映权如何认定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放映权引发的案件最常见的是MTV  著作权 人起诉卡拉OK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也有电影作品 著作权 人起诉电影院经营者侵犯放映权纠纷。

放映权保护的对象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也包括可以放映的其他作品。基于播放设备的技术特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类作品通常可以成为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但是,这并不是穷尽列举,还包括适宜播放的其他作品,比如诗歌、歌词等。

放映权的保护对象不包括制品,录音、录像制品不产生放映权。作品和制品的区分是我国 著作权 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根据《 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电影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品与录像制品比较容易区别,主要在于有无图像、画面内容,凡只有声音内容的为录音制品,既有声音内容,也有图像、画面内容的为录像制品。录像制品与电影类作品的区别在于是否达到独创性的标准。

电影类作品是导演根据编剧创作的分镜头剧本挑选并指导演员、灯光师、音响师、摄像师、道具师等精心协作、密切配合而产生的综合艺术,电影类作品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而录像制品是对现场表演进行技术性机械录制的产物,录像制品的制作过程需要投资和技术性劳动,但几乎不需要什么创造性的劳动,因而达不到独创性的标准,不能称为作品。电影类作品的 著作权  由 制 片者统一行使,录像制品涉及作者、表演者、录像著作者的权利,各方分别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电影属于电影类作品,电视剧也属于电影类作品,我们日常生活中称为“录像”的东西可能属于录像制品,也可能属于电影类作品,要看是否达到独创性要求。电影类作品的 著作权 人可以享有《 著作权 法》第10条规定的全部权利,而录像制品制作者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侵犯放映权是采取公开再现的方式,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目的在于满足社会大众的需要。以上就是YesXun商业秘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YesXun商业秘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8月2日
下一篇 8月2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