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什么时候需要做商业秘密的鉴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法院、当事人对智力成果是否是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的价值存在争议时,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二、注意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涉及 商业秘密 侵权纠纷中,原告( 商业秘密 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至少应当有三方面的举证责任。

第一,应当证明其商业信息符合 商业秘密 的“三性”要件,请求保护的 商业秘密 成立。

第二,应当证明被告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实际存在。

第三,应当证明因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

主张 商业秘密 成立,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秘密信息,在当事人无法就此产生争议,而法官认为无法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进行确认时,便有必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实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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