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侵犯 商业秘密 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侵犯 商业秘密 的损失范围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 商业秘密 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 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 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 商业秘密 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商业秘密 不包括利用 商业秘密 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中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 商业秘密 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将使用 商业秘密 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 商业秘密 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
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 商业秘密 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 商业秘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 商业秘密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 商业秘密 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 商业秘密 不包括利用 商业秘密 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中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 商业秘密 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将使用 商业秘密 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 商业秘密 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

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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