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职务作品作者是否享有 著作权
关于职务作品的 著作权 归属,根据 著作权 法和 著作权 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分为一般和特殊两种情形。职务作品,根据我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即:“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职员履行工作职责而创造的。
1、一般情形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一般情形下, 著作权 虽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这里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形,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的其他权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 法》保护。
享有 著作权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性权利在上述保护期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注:本文所称“财产性权利”是指,《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 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受 著作权 保护的著作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二、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受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不受保护。
其中《 著作权 》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 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 著作权 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 著作权 ,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 著作权 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职务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

一般情形下, 著作权 虽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且该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若经过单位同意,作者和单位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所获报酬。这里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特殊情形,作者享有署名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的其他权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2)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著作权 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 法》保护。

享有 著作权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财产性权利在上述保护期内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注:本文所称“财产性权利”是指,《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七)项所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 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不受 著作权 保护的著作有哪些】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受保护。

二、时事新闻;即单纯的事实消息,是指只报道一件事情的发生的过程、时间、地点和人物,不表示报道人的观点的消息,传播单纯事实消息可采用报纸、刊物、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传播,其手段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照片等,这种单纯事实消息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受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方式,”不受保护。

其中《 著作权 》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 法保护,但传播人应注明出处。故“单纯事实消息”不受 著作权 法保护。引用、转播等多种形式使用“单独事实消息”不算侵犯 著作权 ,关于这方面的侵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大众播放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 著作权 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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