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何认定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认定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 商业秘密 ,即是否具备 商业秘密 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即要求构成 商业秘密 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 商业秘密 。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 商业秘密 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 商业秘密 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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