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 商业秘密 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 商业秘密 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 商业秘密 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以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 商业秘密 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商业秘密 ;
(2)经 商业秘密 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 商业秘密 ;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 商业秘密 ,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时从他人处获取的 商业秘密 。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 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 商业秘密 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 商业秘密 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 商业秘密 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 商业秘密 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二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商业秘密 ,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 商业秘密 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以上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 商业秘密 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 商业秘密 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 商业秘密 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 商业秘密 的行为。以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他人经过独立开发、研制出对于权利人拥有的 商业秘密 相同的或者相似的 商业秘密 ;

(2)经 商业秘密 权利人授权包括明示或者默示同意而获取该 商业秘密 ;

(3)他人或第三人以善意的方式获取 商业秘密 ,包括他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某信息是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而获取,以及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时从他人处获取的 商业秘密 。

(4)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 商业秘密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对市场出售的产品或从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和分析,从而推断出 商业秘密 的行为。反向工程的前提是合法占有,对于黑箱封闭的产品,则不适用反向工程。黑箱封闭是指将体现 商业秘密 的产品出租时,权利人将产品密封于保密的黑箱之中,他人不得拆开或分解,否则即构成侵权。此外,获取记载或体现 商业秘密 的载体如信号、数据、图形、文件、模型或其他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2、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披露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 商业秘密 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二是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 商业秘密 ,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 商业秘密 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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