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 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 商业秘密 罪侵犯的客体为 商业秘密 权利人对 商业秘密 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 商业秘密 。
所谓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 商业秘密 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 商业秘密 。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商业秘密 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 商业秘密 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 的,不认定为侵犯 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 商业秘密 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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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 商业秘密 罪侵犯的客体为 商业秘密 权利人对 商业秘密 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 商业秘密 。

所谓 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 商业秘密 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 商业秘密 。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 商业秘密 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 商业秘密 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 商业秘密 的,不认定为侵犯 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 商业秘密 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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