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 商业秘密 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主体
侵犯 商业秘密 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 商业秘密 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 商业秘密 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 商业秘密 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体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对象为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具有以下特点:
(1) 商业秘密 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 商业秘密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 商业秘密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 商业秘密 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 商业秘密 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 商业秘密 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 商业秘密 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观条件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 商业秘密 的载体而获取 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提供 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 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 商业秘密 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 商业秘密 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 商业秘密 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商业秘密 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 商业秘密 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
4、侵犯 商业秘密 的损害结果
侵犯 商业秘密 ,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 商业秘密 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 商业秘密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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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为了保障 商业秘密 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 商业秘密 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 商业秘密 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体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对象为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具有以下特点:

(1) 商业秘密 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 商业秘密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 商业秘密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 商业秘密 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 商业秘密 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 商业秘密 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 商业秘密 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 商业秘密 的客观条件

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 商业秘密 的载体而获取 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提供 商业秘密 ;胁迫,是指对知悉 商业秘密 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 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 商业秘密 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 商业秘密 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 商业秘密 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 商业秘密 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 商业秘密 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商业秘密 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 商业秘密 协议的有关人员。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 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 商业秘密 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

4、侵犯 商业秘密 的损害结果

侵犯 商业秘密 ,要求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 商业秘密 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 商业秘密 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 商业秘密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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