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侵犯 商业秘密 罪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 商业秘密 罪】有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之一,给 商业秘密 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在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 商业秘密 的成本,如开发、研制 商业秘密 的成本, 商业秘密 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2)使用或保持 商业秘密 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3)侵权人使用 商业秘密 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大小;
(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确认这种损失就需要充分考虑 商业秘密 新颖性的程度、 商业秘密 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比较重要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YesXun 商业秘密 网专业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详细规定是怎样的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 商业秘密 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 论。

本条所称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 商业秘密 的所有人和经 商业秘密 所有人许可的 商业秘密 使用人。

在侵犯 商业秘密 罪中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因为间接损失也是受害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因此,在确定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取得 商业秘密 的成本,如开发、研制 商业秘密 的成本, 商业秘密 的合理使用费数额等;

(2)使用或保持 商业秘密 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如生产成本的降低、利润的增加等;

(3)侵权人使用 商业秘密 之前的获利状况与使用之后的获利大小;

(4)合理预期的将来利益,要确认这种损失就需要充分考虑 商业秘密 新颖性的程度、 商业秘密 的生命周期及其所处阶段、市场竞争状况和市场前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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