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 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 范围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 商业秘密 ,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 的构成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 商业秘密 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 商业秘密 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 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 商业秘密 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 商业秘密 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 商业秘密 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 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 商业秘密 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 商业秘密 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 商业秘密 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 商业秘密 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 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 商业秘密 ,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 的保密性是指 商业秘密 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有哪些

1、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 商业秘密 ,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 的构成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

秘密性,这是 商业秘密 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 商业秘密 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 商业秘密 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 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 商业秘密 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藉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

《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 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 商业秘密 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 商业秘密 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 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 商业秘密 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 商业秘密 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 商业秘密 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 商业秘密 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 商业秘密 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 商业秘密 ,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

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

商业秘密 的保密性是指 商业秘密 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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