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实践中, 商业秘密 是一个企业对外竞争的有力武器。那么,什么样的秘密才会构成 商业秘密 呢? 商业秘密 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 商业秘密 的特征为您做具体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商业秘密 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商业秘密 的概念
商业秘密 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 商业秘密 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 商业秘密 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也不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侵害。
二是 商业秘密 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 商业秘密 。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 商业秘密 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来保护的。
三是 商业秘密 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 商业秘密 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是指 商业秘密 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 商业秘密 ,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 商业秘密 。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 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

(二)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 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 商业秘密 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 商业秘密 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 商业秘密 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 商业秘密 ,也不构成对 商业秘密 的侵害。

二是 商业秘密 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 商业秘密 。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 商业秘密 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 商业秘密 来保护的。

三是 商业秘密 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 商业秘密 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是指 商业秘密 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 商业秘密 ,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 商业秘密 。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7月31日
下一篇 7月31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