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2010年6月,我国出台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明确规定,把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范围从发动机、变速箱扩大到传动轴、机油泵、水泵等部件;同时,推动工程机械、机床等再制造,大型废旧轮胎的翻新。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形成汽车发动机、变速箱、转向机、发电机共23万台套的再制造能力。可以预计,随着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强、产业技术的成熟、消费者的逐渐认同,我国再制造产业将大有可为。
然而,再制造产业仍然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在以后的探索中,多方提供支持。
再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再制造处于修理和制造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对产品中含有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产品包装装潢)产生影响。对专利产品的再制造是否会侵犯专利权?再制造和修理的界限何在?
再制造的产品应当以何种商标销售,是以原商标,还是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使用原商标销售毫无疑问会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标,使用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似也不妥,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问题。
再制造涉及的产品质量法问题
经常见于媒体的拼装报废汽车、摩托车、旧家电并且事故频发,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立法规范。新产品都是有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厂家受到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法律规范,再制造的产品缺乏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国家如何对其质量进行监控?
综上,我国应当及早颁布再制造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引导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
再制造是产品再生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将产品完全毁坏形态、只利用其原材料价值的传统产品再生,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再用,再制造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利用为指导,在废旧产品的基础上,不破坏废旧产品的物理形态,对废旧产品进行修复或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其中再制造的对象―――“产品”是广义的。它既可以是设备、系统、设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

再造(Reconstruction):是一个有着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按照《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的解释,是:(破坏后)重建、再建。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事实上或观念上重建、再建、重新成型,对物的整体丢失或损坏之后的恢复。这两个解释内容相同。在美国判例AroManufacturingCo.v.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365U.S.336(1961)中,联邦最高法院的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具有典型性:“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本文采纳这一定义,将再造定义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再造侵犯了专利权。
再造又分为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两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再造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不会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的再造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反专利法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再造的构成要件
如何确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质,涉及到修理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到底如何在修理和再造之间划出一个界限,不单单是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产业发展程度,反映了再制造产业和权利人的博弈结果。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参考这一定义及专利法原理,笔者归纳出构成侵权再造的“四要件说”:
1)产品有专利权。再造的对象是有专利的产品,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工艺专利,所以再制造的对象有2种可能:该产品或其零部件具有产品专利,或者产品或零部件由专利工艺制成。
A对具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否构成侵权,要进一步根据以下整体报废、实质再造、超过修理技术要求三要件进行判断。
B再制造涉及到专利工艺,无疑会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方法专利的权利范围。本文的分析排除了产品含有工艺专利的情况,以下所指“专利产品”,都是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
2)整体报废。该专利产品已经整体报废,通常的换件或维修已经无法恢复其使用价值,通常使用者只能购买新产品来获得同样的使用价值;
3)实质上再造。再制造者“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产品。再制造的目的是获得新产品的全寿命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旧产品的使用寿命。再制造的产品具有和新产品几乎同样的使用价值和几乎同样的寿命。

4)超过修理的技术要求。再造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行为,再造需要超过修理所需的技术能力、特殊设备和特殊工艺,一般的修理已经不能恢复旧产品的使用性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钻头案”的判决。这也是为什么“卡车离合器案”中对离合器的再制造没有构成再造的原因:使用生产线大规模再制造废旧离合器的技术要求并没有超过一个修理工再制造一个废旧离合器所需的技术能力,所需的技术能力只是拆开旧离合器,用新零件更换报废零件并重新组装成新离合器。
符合以上四要件的再制造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而不是合法的修理。根据以上四要件分析美国有关判例,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修理和再造的比较
1、修理和再造的相同之处:对经过使用、存在损坏的产品恢复其使用性能的行为。
2、修理和再造的不同之处:
1)针对的产品不同。修理针对的是在寿命周期内的、没有达到报废的产品;再造针对的是已经超过寿命周期、应当报废的产品。如超过使用年限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
2)是否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不同。修理无须得到权利人授权,是法定权利;再造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是约定权利。
3)法律后果不同。修理是合法行为;未经许可的再造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经过许可的再造是合法行为。
不同回收法律下的再制造供应链也会有很大差别,比如,法律研究设计在分销商责任制法律下基于回收品价格的价格折扣与回收补偿相结合的合作机制,促使供应链成员合作以使供应链总收益达到集中决策时的收益等方法,再制造产业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大力支持。

制造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问题

再制造的产品应当以何种商标销售,是以原商标,还是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使用原商标销售毫无疑问会侵犯原始制造商的商标,使用再制造厂家的商标似也不妥,因为有可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问题。

再制造涉及的产品质量法问题

经常见于媒体的拼装报废汽车、摩托车、旧家电并且事故频发,其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立法规范。新产品都是有质量标准和检验程序的,厂家受到国家质检部门的监督,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再制造产品进行法律规范,再制造的产品缺乏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国家如何对其质量进行监控?

综上,我国应当及早颁布再制造产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引导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市场。

再制造是产品再生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将产品完全毁坏形态、只利用其原材料价值的传统产品再生,如对废旧汽车中钢铁、塑料、玻璃等材料的回收再用,再制造是以产品全寿命周期设计和利用为指导,在废旧产品的基础上,不破坏废旧产品的物理形态,对废旧产品进行修复或改造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其中再制造的对象―――“产品”是广义的。它既可以是设备、系统、设施,也可以是其零部件;既包括硬件,也包括软件。

再造(Reconstruction):是一个有着确定含义的法律概念。按照《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词典》的解释,是:(破坏后)重建、再建。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事实上或观念上重建、再建、重新成型,对物的整体丢失或损坏之后的恢复。这两个解释内容相同。在美国判例AroManufacturingCo.v.ConvertibleTopReplacementCo.,365U.S.336(1961)中,联邦最高法院的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具有典型性:“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本文采纳这一定义,将再造定义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未经权利人许可的再造侵犯了专利权。

再造又分为经过权利人许可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两类。经过权利人许可的再造得到了权利人的授权,不会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的再造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法律后果等同于未经许可的制造行为,是违反专利法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再造的构成要件

如何确定再制造的法律性质,涉及到修理和再造的界限,二者中间的边界比较模糊,到底如何在修理和再造之间划出一个界限,不单单是一个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家政策取向和再制造产业发展程度,反映了再制造产业和权利人的博弈结果。

按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Whittaker法官对再造的定义:“再造只限于在专利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报废以后,实质上制造一个新产品的重新制造。”参考这一定义及专利法原理,笔者归纳出构成侵权再造的“四要件说”:

1)产品有专利权。再造的对象是有专利的产品,专利可分为产品专利和工艺专利,所以再制造的对象有2种可能:该产品或其零部件具有产品专利,或者产品或零部件由专利工艺制成。

A对具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其零部件的再制造,是否构成侵权,要进一步根据以下整体报废、实质再造、超过修理技术要求三要件进行判断。

B再制造涉及到专利工艺,无疑会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法规定的方法专利的权利范围。本文的分析排除了产品含有工艺专利的情况,以下所指“专利产品”,都是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

2)整体报废。该专利产品已经整体报废,通常的换件或维修已经无法恢复其使用价值,通常使用者只能购买新产品来获得同样的使用价值;

3)实质上再造。再制造者“实质上制造了一个新产品”,再制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都如同重新制造新产品。再制造的目的是获得新产品的全寿命使用价值,而不是延长旧产品的使用寿命。再制造的产品具有和新产品几乎同样的使用价值和几乎同样的寿命。

4)超过修理的技术要求。再造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修理行为,再造需要超过修理所需的技术能力、特殊设备和特殊工艺,一般的修理已经不能恢复旧产品的使用性能。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钻头案”的判决。这也是为什么“卡车离合器案”中对离合器的再制造没有构成再造的原因:使用生产线大规模再制造废旧离合器的技术要求并没有超过一个修理工再制造一个废旧离合器所需的技术能力,所需的技术能力只是拆开旧离合器,用新零件更换报废零件并重新组装成新离合器。

符合以上四要件的再制造行为就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而不是合法的修理。根据以上四要件分析美国有关判例,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修理和再造的比较

1、修理和再造的相同之处:对经过使用、存在损坏的产品恢复其使用性能的行为。

2、修理和再造的不同之处:

1)针对的产品不同。修理针对的是在寿命周期内的、没有达到报废的产品;再造针对的是已经超过寿命周期、应当报废的产品。如超过使用年限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家用电器。

2)是否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不同。修理无须得到权利人授权,是法定权利;再造需要得到权利人授权,是约定权利。

3)法律后果不同。修理是合法行为;未经许可的再造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是违法行为;经过许可的再造是合法行为。

不同回收法律下的再制造供应链也会有很大差别,比如,法律研究设计在分销商责任制法律下基于回收品价格的价格折扣与回收补偿相结合的合作机制,促使供应链成员合作以使供应链总收益达到集中决策时的收益等方法,再制造产业需要法律和政策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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