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修改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依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为统一执法,便于人民法院和商标局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新商标法还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认定驰名商标应予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样,既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有法可依,有助于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同时,也使这种特殊保护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YesXun 商业秘密 网进行法律咨询,YesXun 商业秘密 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修改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或者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的,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

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为统一执法,便于人民法院和商标局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新商标法还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办法,对认定驰名商标应予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这样,既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有法可依,有助于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同时,也使这种特殊保护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相一致,适应了我国加入WTO后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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