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责任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责任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以有体无形的“知识”为客体,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理论界也是存在较大争议。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是法官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借助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判断,对被告实施的被控行为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在对进行侵权认定时,应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并结合个案情况,着重审查以下几个因素:
1.审查被侵犯的权利是否有效。对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受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法官应当作的第一项工作,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性审查,因为只有合法的权利才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审查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首先要对该种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比如审查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期内,侵权行为发生时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合法存续等等。在实践中,这种审查简便易行,由此在审查的方式上,完全可以采取法官主动审查的方式。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违禁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作品的内容是否违禁时,被告往往不做这方面的抗辩,因为一旦认可定是违禁作品的,原告的诉请得不到支持,被告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如果法官不采取主动审查的方式,就难以准确地认定整个法律关系;同样,在专利权、商标权等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官也要主动的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

除了审查原告权利的有效性以外,被诉的物或行为来源是否合法也属于审查的范畴。首先,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他人,他人再将该项权利投入生产、交换领域,以获取利益。如果被告能证明实施的是有合法来源权利的行为,依据法理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就不能视为是侵权行为。第二,权利的行使除了在权利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行使外,还存在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权利人为了一己利益考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将该成果绝对垄断或不公开,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也作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实施许可等限制;对专利权的先行实行、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许可等限制。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不存在上述权利限制问题。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这些行为,也可以认定是权利有合法来源的行为,而不被视为侵权。
2.审查被诉的物或行为与原告权利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做出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前,通常要对被控侵权物或行为与原告的权利对象进行比较,而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件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侵犯专利权、侵犯 商业秘密 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进行技术方面的对比时,一般要借助于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
进行相同性判断。当两种情况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时,很好做出相同性判断,从而判定侵权成立。但是在只有部分相同的情况下,判断的难度就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相同的这一部分独立出来,审查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如果相同部分具有独创性,意味着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同样可以认定具有相同性,判定侵权成立。

进行相似性判断。这类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构成要素中并没有创造性,而是将他人的智力成果稍加改动,作了某些非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与他人的知识产权完全相同,为了掩人耳目地侵占他人的智力成果。作这种判断时,要依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对于侵犯商标权,侵犯知名产品册名称、包装装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商号权,侵犯著作权等类型的侵权案件,由于这类产品特征具有一定的直观性,一般以普通人的眼光标准做出判断;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比较专业的侵权案件中,应采用普通专业人员的判断标准。因为在这些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把他人权利中的某些因素作了非创造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一般消费者看不出来,而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然联想到该侵权产品与原技术有实质相同的效果,如果两者相比没有实质的变化,应认定具有相似性,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3.不以“过错”为认定侵权的必备要件。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中,行为人有过错,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我国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YesXun 商业秘密 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责任如何认定

除了审查原告权利的有效性以外,被诉的物或行为来源是否合法也属于审查的范畴。首先,知识产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通过授权、转让或继承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权利让渡给他人,他人再将该项权利投入生产、交换领域,以获取利益。如果被告能证明实施的是有合法来源权利的行为,依据法理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就不能视为是侵权行为。第二,权利的行使除了在权利人主观意志支配下行使外,还存在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如果权利人为了一己利益考虑,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将该成果绝对垄断或不公开,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也作了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实施许可等限制;对专利权的先行实行、临时过境、非营利实施许可等限制。同时应当注意,商标权不存在上述权利限制问题。如果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这些行为,也可以认定是权利有合法来源的行为,而不被视为侵权。

2.审查被诉的物或行为与原告权利的构成要素是否相同或相似。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做出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前,通常要对被控侵权物或行为与原告的权利对象进行比较,而对于那些比较复杂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件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侵犯专利权、侵犯 商业秘密 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进行技术方面的对比时,一般要借助于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

进行相同性判断。当两种情况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时,很好做出相同性判断,从而判定侵权成立。但是在只有部分相同的情况下,判断的难度就要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要把相同的这一部分独立出来,审查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如果相同部分具有独创性,意味着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的客体,同样可以认定具有相同性,判定侵权成立。

进行相似性判断。这类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构成要素中并没有创造性,而是将他人的智力成果稍加改动,作了某些非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避免与他人的知识产权完全相同,为了掩人耳目地侵占他人的智力成果。作这种判断时,要依据不同类型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对于侵犯商标权,侵犯知名产品册名称、包装装潢,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侵犯商号权,侵犯著作权等类型的侵权案件,由于这类产品特征具有一定的直观性,一般以普通人的眼光标准做出判断;对于侵犯软件著作权、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比较专业的侵权案件中,应采用普通专业人员的判断标准。因为在这些案件中,侵权行为人把他人权利中的某些因素作了非创造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一般消费者看不出来,而该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自然联想到该侵权产品与原技术有实质相同的效果,如果两者相比没有实质的变化,应认定具有相似性,判定侵权行为成立。

3.不以“过错”为认定侵权的必备要件。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理论中,行为人有过错,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我国1992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善意使用原则,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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