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样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样判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规则进行分析:

(一)有效性审查规则,即主动对权利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权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是受理一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后法官应当做的第一项工作,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性原则,这就意味着,法官应主动地而不能仅根据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进行审查。权利有效性审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第一,对原告是否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审查。应审查原告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否则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应驳回起诉。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知识产权时,其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通知共有人,如果在起诉前未履行通知义务,法官应通知共有人,由共有人决定是否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在海尔电器公司诉日普电器公司专利侵权案中,法官发现该案涉及的专利权属海尔电器公司和海尔集团公司共有,尽管被告对原告的诉权未提出异议,法官还是主动地通知了海尔集团公司,最终海尔集团公司表示放弃诉讼的权利。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是否为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时能成为案件的主要焦点,这时要掌握“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前提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这一原则。

第二,对权利的效力进行审查。比如审查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保护期内,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专利权是否有效,商标权是否合法存续,品种权等是否有效等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违禁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到作品的内容是否违禁,被告往往不做这方面的抗辩,因为一旦认可了作品是违禁的,被告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原被告双方都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在这种前提下,法官应主动地审查作品的有效性问题。

(二)权利范围确定的规则,即以权利的客体为中心确定保护范围

所谓确定保护范围,就是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通俗地讲就是权利领地,凡是进入该领地即构成了侵权。对于有形财产来讲,权利范围非常明确,但是对知识产权来讲权利范围就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显,有时甚至是难以判断的。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明确权利客体。就是确定要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什么,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明确要求保护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应提供书稿、美术作品应提供画稿、口述作品应提供现场录音或者在场人的笔录等,如提供不出,则无法对其著作权进行保护,在现代广告社的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抄袭了其广告美术设计风格,法官则认为设计风格是一种创作思想,因没有外在客观的表现形式,无法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必须提供出体现了其创作思想的作品,才能进行保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必须说明其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什么,即秘密点是什么。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需登记才能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确定权利客体的工作要简单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客体的是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技术方案;商标权的权利客体是注册的商标标识:品种权保护的客体是经审批机关授予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客体是经申请后,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颁发证书所确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等。

第二,剔除权利客体中不受保护的部分。这主要体现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侵权案件中,是指根据原告的请求或者被告的抗辩,将权利客体中的不受保护的因素去除,以剩余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为中心确定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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