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相信大家对著作权已经不再陌生,了解和知道有关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著作权以及著作权人的利益是进行了很多保护的,但其中也规定了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到底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下面是Yes商业秘密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相关介绍。

我国著作权法列明了下列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等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著作权人的用益权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颁布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等都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然而使用这类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如不得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写成是国务院发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法律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该译文是国家对该法律的翻译。

法律的官方正式译文需经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国家机关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将该官方文件翻译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的正式译本,这种译文是国家机关对该官方文件的翻译。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与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译文的著作权保护与对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受保护,用益权不受保护。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译文发表后,他人可以随意使用,无需征得制定者同意,无需向制定者支付报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译文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关于时事新闻

这里的关键在于要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时事新闻作为一种事实,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作者根据时事新闻所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品的保护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确认作者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修改权,有权在时事新闻作品上署名,有权对时事新闻作品进行修改。

第二,在著作财产权方面,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享有发表权,并享有因首次发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为了时事新闻的广泛传播,著作权人对时事新闻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时事新闻作品发表后,他人为了传播时事新闻可以使用时事新闻作品,而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倘若非以传播时事新闻为目的而使用时事新闻作品,如出版新闻作品集,出版新闻摄影集,该时事新闻作品则受著作权法保护,使用人应取得时事新闻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关于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所揭示的日期、节气、节日等内容是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的,但人们根据历法所绘制的挂历、台历、日历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数表中的通用数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数表、对数表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非通用数表,如作者创作的五代以内血亲表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发票、通用会计账册表格;公式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综上可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具体的内容,Yes商业秘密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任何疑问,您可以上我们Yes商业秘密的官方网站进行详细咨询,专业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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