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权利与保护范围

著作权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版权。版权也就是复制权。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的分类越来越细,种类也越来越多。一般意义上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三大领域内区别于他人具有独创性唯一性而且以可以复制为显著特点的这种思维的产物叫著作权的对象。认定著作权的产品要具有以下的三点特征才可以享有著作权。

一、作者所发表的作品要体现某些艺术,情感或思想的具体表现形式。

二、作者的作品作品应当不抄袭不雷同,要具有独创性唯一性的特点。

三、作者的该作品所表现的艺术文学等形式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的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权利。此项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著作权利人的,著作权的保护可以让权利人创造的作品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回馈。能够获得专一性的价值认定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激发更多的人去从事著作的创新,丰富我国的知识产权。

那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凡是创作出相关作品的作者,也是我国的合法公民,这种类型的人员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凡是创作出的作品不是公民个人创作的,而是具有法人倾向,代表法人意愿的,由法人主持的这种类型的作品是规定相关的法人作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法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人单位:不是公民个体,也不是法人形式展现的,而是由非法人单位主持和创作出的作品,则视同非法人单位作为著作权的主体,并规定非法人单位要负担相应的责任。

4、外国人:非中国公民的外国人,他们所创作的作品不是首先在外国发表,而是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这种情形的创作人也可以享有著作权。

5、国家:

(1)国家作家已经去世的,其作品国家允许作为遗赠著作权。

(2)古籍作品没有作者或作者不明确;

(3)有些作品比较特殊,是最终由我国政府收归国有。

(4)当所创作的作品的使用权报酬权在保护期内的,没有权利义务人或法人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以下是对创作作品特殊情况的规定:凡是非单方创作出的,而是双方共同创作的作品、比如电影作品,职务作品等等,这种合作创作情况下所创作的作品要按照我国法律细则规定,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的归属。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文字作品。用语言,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达创作人的思想的作品叫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没有任何附加载体固定的作品。

3、专业作品。如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

4、美术和建筑作品。用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表现形式在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范围所创造的作品。

5、摄影作品。使用摄影器材等工具,通过光学和化学原理,讲物像展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作品。

6、电影作品。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载体上,由一系列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放映工具放映、播放的作品。

7、图形作品。比如对工程设计的书面的图纸,地理学上使用的地图,方位图等。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所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作品。

8、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代码化指令,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所呈现。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项规定具有灵活性,法律法规在长时间内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10、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书面载体。在我国有很深远的传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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