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合同中关于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规定一般的职务发明的归属权是职员自己,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是属于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从单位的角度看,单位雇佣职工的目的就是为了发展其业务,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于履行职务。

二、职务发明创造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发明人和设计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三种情况:

第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相关规定,所谓“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自己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其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实现的,也就是说,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这种情况同样属于职务发明。对于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可以不考虑。但是,如果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为职务发明的,则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不同的职务作品的种类的归属权的规定是存在着差异的,若职务发明被定义为一般类型的发明,此时该发明者就是归属者,并且具有独立处分该财物的权利,不会受到单位的牵制,若是其想将作品售卖出去,此时单位具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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