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非职务发明人的权利有哪些?

非职务发明人具有申请专利等的权利,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哪?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1、如何理解“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本单位”包括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任务”包括本职工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的单位交付的任务;退休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或者调离原单位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如何理解“物质技术条件”

这里讲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利用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在哪?

权利归属制度是职务发明制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就是界定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就职务发明的利益分配关系。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不得填写为单位或者集体。

职员完成的作品若并非是职务发明,那么该职员就可以直接拿着该非职务作品,到当地的制定机构,办理申请专利的手续。若是该作品具有特殊性,此时单位就会获得专利的申请权,此时完成职务发明的职员,由于给公司带来了利润,故此也可以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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