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及其类型有几种?

一、原始取得及其类型有几种?

原始取得的类型有八种;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4、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失散的饲养动物也被视为遗失物。遗失物不是无主物或者所有人抛弃的物,也不是因受他人侵害而丧失占有的物,而是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6、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财产(包括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具有强化占有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而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做法,将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7、国家强制取得

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过程无关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

8、时效取得

时效取得是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部分国家的民法将时效取得确立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但我国民法对时效取得未作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原始取得就是属于固有取得;对于此取得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同类型的取得所使用的方式也会不一样,而对于在原始取得中所拾得的遗失物,这种情形就必须要在得到之后立即的报案归还,从而才不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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