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应对侵权引入什么惩罚性赔偿

王国华说:“虽然目前在网络上存在大量的未经许可的传播行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意识比较淡漠,但有些作者本身是愿意作品被广泛传播的。”他进一步表示,在微博和微信上,将一些文字原封不动地复制粘贴进行传播的行为很多都是无意识的,如果都将此认定为抄袭,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现在微博和微信转载文字、图片等已经成为人们的日常,所以他认为,可以考虑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已有的法律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实践的发展,对此,立法上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要充分考虑现在的网络生态环境,如何定义和适用合理使用,哪些情况是合理使用,需要法律进一步理清。”王国华说。

熊琦也建议,如今最为关键的问题第一是在法律解释上尽早界定新传播行为的法律属性,第二是尽快构建符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著作权许可机制,最终降低合法许可成本,提高非法侵权成本。

对于上述实践中存在的“侵权容易而维权难”的问题,熊琦认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于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另一方面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其登录或注销其账号。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在深入推进中,作为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专家建议稿起草课题组成员,熊琦表示,此次修法是我国基于本土版权产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立法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著作权法最大规模的修订。既然是回应本土产业发展,那么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是历次修订中最多的,导致法案至今仍在讨论中。

熊琦告诉记者,从现有草案看,修法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概念加以调整,例如把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合并为视听作品、加入实用艺术作品,合并相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项,弥补权项设计中的漏洞等。第二,调整许可机制,对集体管理和法定许可加以细化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第三,完善保护机制,在行政保护、损害赔偿标准和网络侵权问题上加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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