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编使用费和著作权使用费规定是什么?

一、改编使用费和著作权使用费规定是什么?

改编使用费和著作权使用费缴纳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改编使用费应当向改编人进行缴纳,著作权使用的费用向著作权人缴纳费用。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判定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规定是什么?

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

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这里讲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知识产权这一方面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改编权和著作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益,改编权由改编权人享有,并且可以因此获得一定的改编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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