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享受吗?

一、 汇编作品中具体作品的著作权可以享受吗?

汇编作品中的具体作品是不可以享受著作权的,因为该具体的作品本身就是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汇编人行使著作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如涉及著作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编作品的著作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版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权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2.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3.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对于汇编作品的具体形式,是根据不同的著作权作品的不同情况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汇编作品中的内容本身是不由汇编作品人享受著作权的,但汇编作品人对汇编作品进行了汇编处理,所以是享受规定的汇编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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