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表情包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表情包有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表情包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运用特定符号,体现了一定的内容。同时,表情包也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可以通过有形的方式复制。

表情包也可以是二次创作行为,以他人作品为基调加以明显地改编,且在引用的基础上内容与表达方式的改变很明显。原则上,一次创作肯定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而二次创作就比较复杂。二次创作形成以后,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要求,就可以算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保护。

二、表情包的著作权保护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因应信息网络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此之前,对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的行为,法院多通过将其认定为非法复制(也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作品,只要是满足了《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就可以获得著作权。相比较于其他一次创作的作品而言,被二次创作的表情包等作品,是有可能会侵犯到其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的,故此创作表情包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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