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谁?

(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3、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1、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与职务作品不同,职务作品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往往与作者本职工作相关。

2、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1、合作作者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

2、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对于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外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独创性在于一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基础上有所创新,对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变动。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作者的著作权,并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原作演绎。

3、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

(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汇编作品包含两类:

(1)对已发表的或已完成的作品进行选择、编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选集、期刊、百科全书等;

(2)对不构成作品的材料的内容进行选择或编排而形成的独创性作品。

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1、电影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于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具有演绎作品与合作作品的特点。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1、美术作品涉及两类权利,一类是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对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另一类是美术作品的创作人对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2、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1、匿名作品,是指作者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作品的著作权一般都是会归作品享有,但对于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在认定主体上面都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但不管是哪一种,只要认定清楚了之后,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而私自的使用,不然就会依法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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