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

  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重要,刑法当中就侵犯商业秘密也专门制定了刑罚。那么,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多长时间呢?商业秘密怎么算是结束?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为商业秘密规定适当的期限。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

  (二)保护商业秘密

除其他法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2、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3、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广义来讲,任何能够为企业提供竞争优势的机密运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认定为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下列特性:

  1、秘密性;

  2、经济型;

  3、实用性;

  4、保密性。

  (四)什么是商业秘密权利人?

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对商业秘密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所有权的人。如果仅是因职务、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了解到商业秘密的人,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属,仅属知情人,不能以所有人论处。

  (五)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竞争优势所在,影响企业的发展趋势,侵犯商业秘密不仅是民事责任的范围,也包括刑事责任的范围,因此想要获得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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