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商业竞争日益激烈,有些人通过非法的途径进行竞争,比如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刑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视情节的轻重要判处有期徒刑,同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对被侵犯者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的相关的责任,还应该及时停止相应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主要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证明以下几点,法院也可以应权利人的申请在诉讼前诉讼中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如不停止侵权行为,将对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侵害不会给被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要求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的权利人应当提供担保。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补偿方式,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权利人的损失予以补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后果做出了赔偿的标准等。侵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竞争法的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倡的是自由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是不被认可的,也是不容许的,大家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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