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 主体怎么认定, 著作权 原始主体是谁
著作权 人是 著作权 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 著作权 权利和承担 著作权 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9条规定:“ 著作权 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 著作权 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 著作权 原始主体。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 著作权 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 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四)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 著作权 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 著作权 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 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 著作权 的主体。
著作权 人与作者的区别: 著作权 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 著作权 人。
一、 著作权 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 著作权 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 著作权 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 著作权 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 著作权 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 著作权 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 著作权 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 著作权 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 著作权 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 著作权 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 著作权 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 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 著作权 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 著作权 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 著作权 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 著作权 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 著作权 法享有 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 著作权 ,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 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 著作权 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 著作权 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 著作权 主体与部分的 著作权 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 著作权 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 著作权 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 著作权 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 著作权 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 著作权 主体,如我国 著作权 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 著作权 主体。
二、 著作权 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 著作权 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 著作权 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 著作权 。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 著作权 的继受主体——其他 著作权 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 著作权 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 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 著作权 。
(1)依委托合同取得 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 著作权 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 著作权 人”。
(2) 著作权 的转让。 著作权 人可将其享有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 著作权 的主体。
3、 著作权 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 著作权 。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 著作权 人那里购买 著作权 ,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 著作权 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 著作权 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 著作权 ,但其 著作权 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 著作权 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 著作权 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 著作权 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 著作权 ,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 著作权 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 著作权 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 著作权 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 著作权 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如涉及 著作权 作品,须经原作品 著作权 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 著作权 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 著作权 。
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
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 著作权 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 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 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 著作权 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 著作权 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 著作权 人是 著作权 法保护的主体。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YesXun商业秘密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著作权主体怎么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是谁

(二)其他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 著作权 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 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四)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作为 著作权 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4. 著作权 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著作权 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 著作权 的主体。

著作权 人与作者的区别: 著作权 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 著作权 人。

一、 著作权 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亦称 著作权 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 著作权 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 著作权 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划分依据是 著作权 的取得方式

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 著作权 的人。一般情况下为作者,特殊情况下作者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也可能成为 著作权 原始主体。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一部分 著作权 的人。

区别:

(1)概念不同。

(2)取得方式:原不以继为存在前提,但继享有的权利却是从原处取得的,并以他人原有 著作权 的合法存在为条件。

(3) 著作权 是否完整:原所享有的 著作权 之完整性比继的权利表现得充分,因为继绝对不可能享有完整 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的部分或全部,而不能取得著作人身权。

2、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以 著作权 人所具有的国籍为标准而分类。

区别:由于 著作权 法具有非常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内与外待遇差异明显。

(1)保护条件不同:中国作者和其他 著作权 人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据 著作权 法直接取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若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依照我国 著作权 法享有 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 著作权 ,受我国法律保护。

(2)作品首次发表的规定不同:中国作者的作品的首次发表,指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发表。对外国作者来说,其作品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指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被视为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或外国人的作品未发表,但经授权改编,编译后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也视为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

(3) 著作权 保护期的起算不同: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 著作权 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 著作权 保护期自首次发表之日起计算。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其保护期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及我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来确定。

3、完整的 著作权 主体与部分的 著作权 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 著作权 的完整程度不同而划分的。

完整主体:指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全部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的作者。

部分主体:指通过转让或继承关系而取得部分 著作权 的人。

(1)创作作品的作者一般都是完整的 著作权 主体。如果作者将自己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自己只有部分著作财产权或著作人身权,此时作者也就成了部分 著作权 主体。

(2)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甚至可能不是或不再是 著作权 主体,如我国 著作权 法规定将法人视为作者的情况,事实上的自然人作者就不是 著作权 主体。

二、 著作权 的原始主体-作者(自然人和在特定条件下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首先是自然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即借助语言、文字、色彩、线条等进行创作,反映自己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

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 著作权 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作为最直接和最基本的 著作权 主体,其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 著作权 。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三、 著作权 的继受主体——其他 著作权 人:

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 著作权 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 著作权 取得主要原因:

1、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 著作权 。只能取得著作财产权。

2、因合同而取得 著作权 。

(1)依委托合同取得 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 著作权 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如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委托人享有,委托人即成为作者之外的“其他 著作权 人”。

(2) 著作权 的转让。 著作权 人可将其享有的 著作权 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 著作权 的主体。

3、 著作权 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国家因以下原因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1)购买 著作权 。即国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从 著作权 人那里购买 著作权 ,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接受赠送。即作者将其受保护的作品赠送给国家,国家接受其赠送而成为。

(3)依法律规定。即法律规定某一作品在受保护有效期限内, 著作权 由国家行使。

四、特殊作品的 著作权 主体:

(一)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 著作权 ,但其 著作权 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二)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者须具备的条件(特征):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如果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 著作权 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 著作权 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 著作权 是征得全体合作人同意。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 著作权 ,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合作作者对 著作权 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三)汇编作品(编辑作品)的权利主体:

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汇编作品 著作权 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 著作权 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 著作权 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如涉及 著作权 作品,须经原作品 著作权 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 著作权 。(新《著法》修改时予以删除)

(四)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称视听作品。

影视作品 著作权 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其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 著作权 。

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五)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因此,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密关联,它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所以,职务作品既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作品。

权利归属:

1、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要注意:

(1)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即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其创作提供了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

(2)上述作品的责任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这种责任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

2、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著作权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给予作者奖励。

3、属于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其他职务作品,其权利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2年内)。(作者离开单位一年内创作的也可视为职务作品)

2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无权许可第三人以与本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2年内单位不使用,作者可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获得的报酬,作者应按与单位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与职务作品的区别:委的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的创作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

其 著作权 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 著作权 归受托人。可见我国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

(七)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 属于作者(所有权可以转移、分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 著作权 的转移,即不影响原件作者的 著作权 主体资格。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八)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作者身份不明)。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 著作权 人是 著作权 法保护的主体。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YesXun商业秘密网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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