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网络 著作权 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网络 著作权 保护的特点,网络 著作权 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 著作权 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 著作权 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 著作权 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 著作权 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 著作权 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 著作权 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 著作权 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 著作权 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 著作权 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 著作权 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网络 著作权 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网络 著作权 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网络 著作权 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 著作权 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 著作权 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网络 著作权 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网络 著作权 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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