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

修改权在 著作权 中是如何体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 著作权 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 著作权 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 著作权 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 著作权 人死亡之时。 著作权 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 的修改权随 著作权 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 著作权 人同意或者委托, 著作权 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 著作权 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 著作权 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翻译作品的 著作权 归谁
我国《 著作权 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著作权 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修改权在 著作权 中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YesXun商业秘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修改权在著作权中是如何体现的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 著作权 人死亡之时。 著作权 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 著作权 的修改权随 著作权 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 著作权 人同意或者委托, 著作权 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 著作权 人的要求进行。

不经 著作权 人的同意,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如下的修改:

1、对其错别字、明显的疏漏作文字修改和补充;

2、因篇幅的限制可作内容上的删减;

3、对该创作作品的引文进行校正修改。

编辑在对作品作上述修改时,不能改变原作品,如果创作者不接受编辑的修改、编辑应尊重创作人的意见。

创作人对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进行修改,但对其艺术作品的原件已经转让的,应事先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翻译作品的 著作权 归谁

我国《 著作权 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著作权 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 著作权 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 著作权 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 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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