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转让可以使用吗

一、 著作权 在合同中未明确转让可以使用吗
著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是 著作权 人授权使用作品的人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 著作权 人授予何种使用权,使用作品的人才取得何种使用权利。因此,使用他人作品的人只能行使合同中 著作权 人明确授予的权利,合同中 著作权 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合同中 著作权 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就是侵犯了 著作权 人的使用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的人需要行使合同中 著作权 人未明确授予的权利,必须经 著作权 人许可方能行使。例如,在图书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作者所著的小说,由某图书出版社出版,在合同中未明确该图书出版后,出版社享有对小说的翻译权,该出版社就不得行使小说的翻译权,如果出版社希望自己有权决定该小说的翻译事项,就得经该小说的作者许可。
根据 著作权 法的规定,订立 著作权 权利转让合同是 著作权 人转让 著作权 权利,他人获得 著作权 人 著作权 的惟一方式,也是 著作权 权利转让应当遵循的原则。 著作权 人转让何种权利,受让人就取得何种权利。例如,剧本的 著作权 人只转让了该剧本的摄制权,则受让人只取得了摄制权。对于 著作权 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不得行使,如果行使了权利转让合同中未明确转让的权利,就侵犯了 著作权 人的 著作权 ,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签订 著作权 转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一)、分清是 著作权 转让合同还是 著作权 许可合同?
著作权 转让合同是指 著作权 人将其 著作权 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权 许可合同是指 著作权 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对于许可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仅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将此权利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如果相应的权利受到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 著作权 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断”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取得让与人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或者单独的一项(例如网络传播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时间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权再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只强调作者义务,没有作者权益的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 著作权 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出现类似“本合同的权利范围的解释权归受让方”“出现争议时由受让方解释”的条款或者对作者规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只字不提的,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转让 著作权 要谨慎
1、著作财产权才可一转让
《 著作权 法》第十条规定,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 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转让的权利必须明确约定
著作权 法规定,在 著作权 转让合同中, 著作权 人没有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 著作权 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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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在合同中未明确转让可以使用吗

(一)、分清是 著作权 转让合同还是 著作权 许可合同?

著作权 转让合同是指 著作权 人将其 著作权 转移到合同相对方名下支配的合同。

著作权 许可合同是指 著作权 人授权合同相对方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合同。

对于许可合同而言,合同签订后被许可人仅仅取得了作品某些方面的有限使用权,而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使用,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权将此权利转让或者再许可他人使用,如果相应的权利受到侵害,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只能要求 著作权 人提起诉讼或者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在转让合同中,双方签订的是类似“买断”的合同,受让人可以取得让与人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或者单独的一项(例如网络传播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时间和方式不受限制,有权再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受让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二)、只强调作者义务,没有作者权益的合同无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如果 著作权 转让合同或者许可合同出现类似“本合同的权利范围的解释权归受让方”“出现争议时由受让方解释”的条款或者对作者规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条款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则只字不提的,都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转让 著作权 要谨慎

1、著作财产权才可一转让

《 著作权 法》第十条规定,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 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转让的权利必须明确约定

著作权 法规定,在 著作权 转让合同中, 著作权 人没有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 著作权 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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