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放弃之后还可以恢复吗

署名权放弃之后还可以恢复吗
署名权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放弃在作品上署名姓名,后来又要求恢复署名,除非对方愿意接受,否则署名权放弃之后就不可以恢复。
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 著作权 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 著作权 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 著作权 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 著作权 主体。 著作权 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 著作权 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 著作权 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 著作权 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 著作权 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
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以上就是关于署名权放弃之后还可以恢复的详细介绍,相信你看完之后肯定有所收获,在自己的创作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之的署名权是否合法,必要时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YesXun商业秘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署名权放弃之后还可以恢复吗

什么是署名权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中国 著作权 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 著作权 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 著作权 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 著作权 主体。 著作权 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 著作权 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 著作权 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 著作权 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 著作权 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

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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