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是什么

数字音乐版权是什么
音乐版权是指音乐作品创作者对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 著作权 法保护的权利,而数字音乐版权则是音乐作品数字化的版权,也受我国 著作权 法保护。
版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 著作权 以及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互联网领域,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在国内提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但基本上都是无疾而终;浅析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版权的保护没有跟互联网用户的根本性利益所挂钩。虽然说,于情于理,版权保护的直接受惠者就应该是音乐人本身、亦或者是音乐内容供应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但是,这并不是十分符合我们国内的互联网游戏规则——数字音乐版权的过度保护意味着用户获取免费资源的门槛被抬高,唱片的分销和宣传将会成为一个很大问题,唱片商实际上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但与此同时,为了宣传需要,通过网络营销自己的唱片必然会造成版权成本维护上的加剧。
YesXun小编提醒您,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数字音乐版权是什么

(1)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 著作权 以及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著作权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 著作权 人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互联网领域,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在国内提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但基本上都是无疾而终;浅析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版权的保护没有跟互联网用户的根本性利益所挂钩。虽然说,于情于理,版权保护的直接受惠者就应该是音乐人本身、亦或者是音乐内容供应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但是,这并不是十分符合我们国内的互联网游戏规则——数字音乐版权的过度保护意味着用户获取免费资源的门槛被抬高,唱片的分销和宣传将会成为一个很大问题,唱片商实际上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但与此同时,为了宣传需要,通过网络营销自己的唱片必然会造成版权成本维护上的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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