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孤儿作品”与视听作品如何处理

著作权 法修订草案中“孤儿作品”与视听作品如何处理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 著作权 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 著作权 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关于 著作权 中的“孤儿作品”:
为解决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获取授权难的困境,原草案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考虑到“孤儿作品”相关规定属于立法中的创新,为谨慎起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综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到在社会各界积极的参与下,我国法律的制定越来越公开通明化,也越来越细化全面,为社会公民的权利维护竖立一道坚固的防火墙。如果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到YesXun商业秘密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孤儿作品”与视听作品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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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获取授权难的困境,原草案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考虑到“孤儿作品”相关规定属于立法中的创新,为谨慎起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 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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