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施行:赔偿上限提升10倍

一、内容变化
新 著作权 法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将赔偿上限提升10倍,为创作者“撑腰”。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网络游戏、赛事直播画面、短视频等被涵盖,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
(一)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 著作权 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而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的证明难度,对法律来讲也是一个难题。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获利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新法将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方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次特别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中国当下,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所以新法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赔偿额的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我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 著作权 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石宏说道,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以前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这次提到了500万,这是上限;另外还规定了下限为500元,这是因为 著作权 中作品形式不一样,所以要规定一个下限。

为着力解决被侵权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这为法院举证提供了便利;同时形成了文书提供令制度及完善了 著作权 管理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比如根据一些国际条约的要求,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即跟其他作品保护期一样长。
(二)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据石宏介绍,这次《 著作权 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来作品是《 著作权 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 著作权 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 著作权 归属,即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 著作权 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这次明确规定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
“我们还将修改前的《 著作权 法》第三条第九项兜底性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 著作权 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石宏说道。
他还表示,新法完善了 著作权 中广播权权利内容的规定,修改前的规定广播权仅仅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广播作品,这次扩大了广播权的内容,把有线方式广播作品纳入进去,并明确把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排除在广播权内容之外,这样可处理好两者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 著作权 法“三十而立”
2021年6月1日是新中国第一部《 著作权 法》实施30周年纪念日,也是新修改的《 著作权 法》生效日。据初步核算统计,2020年我国共出版图书51.14万部、101.4万亿册,比1990年增加43.12万部、45.12亿册,分别增长了5.55倍和80%。出版各类报纸277亿份,各类期刊20亿册,比1990年分别增长70亿册、2亿册。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生产发行各类电影影片650部,2019年发行各类影片1037部,比1990年增加了528部,增长了一倍。人民群众在文化需求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30年来,人民法院 著作权 审判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 著作权 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据统计,从1991年至今,人民法院审结的 著作权 案件数量达到136532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60%以上,其中,网络 著作权 案件大约占全部 著作权 案件的70%以上。
另据统计,最近5年来,人民法院审结 著作权 案件达到101562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66.7%,年增长幅度在40%以上。从案件的案由上看, 著作权 侵权案件占了90%以上,其中,网络 著作权 案件居高不下,增长速度迅猛。随着5G技术的不断成熟并进入大规模商业应用,预计未来的网络 著作权 案件会不断增多面临难题。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上限提升10倍。具体程序可以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YesXun商业秘密网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新著作权法施行:赔偿上限提升10倍

第五十四条 侵犯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 著作权 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而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的证明难度,对法律来讲也是一个难题。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获利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新法将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方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次特别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中国当下,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所以新法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 著作权 或者与 著作权 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赔偿额的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我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 著作权 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石宏说道,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以前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这次提到了500万,这是上限;另外还规定了下限为500元,这是因为 著作权 中作品形式不一样,所以要规定一个下限。

为着力解决被侵权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这为法院举证提供了便利;同时形成了文书提供令制度及完善了 著作权 管理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比如根据一些国际条约的要求,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即跟其他作品保护期一样长。

(二)将电影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据石宏介绍,这次《 著作权 法》修改决定总共有42条。首先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不少意见提出来作品是《 著作权 法》的核心概念,明确其定义对实践当中判断是否构成作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将修改前的《 著作权 法》中电影及类似电影摄制手法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是充分考虑到我国新技术、新媒体尤其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特别是短视频的问题。同时明确视听作品的 著作权 归属,即视听作品中的电影、电视剧作品的 著作权 由制作者享有,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与制作者签订合同获得报酬。对于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这次明确规定有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可以说,这次修改兼顾和平衡了各个主体的利益。

“我们还将修改前的《 著作权 法》第三条第九项兜底性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作品类型留出空间,有利于《 著作权 法》保护的范围更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石宏说道。

他还表示,新法完善了 著作权 中广播权权利内容的规定,修改前的规定广播权仅仅以无线方式公开传播广播作品,这次扩大了广播权的内容,把有线方式广播作品纳入进去,并明确把交互式的传播方式排除在广播权内容之外,这样可处理好两者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 著作权 法“三十而立”

2021年6月1日是新中国第一部《 著作权 法》实施30周年纪念日,也是新修改的《 著作权 法》生效日。据初步核算统计,2020年我国共出版图书51.14万部、101.4万亿册,比1990年增加43.12万部、45.12亿册,分别增长了5.55倍和80%。出版各类报纸277亿份,各类期刊20亿册,比1990年分别增长70亿册、2亿册。2020年受疫情影响,我国生产发行各类电影影片650部,2019年发行各类影片1037部,比1990年增加了528部,增长了一倍。人民群众在文化需求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30年来,人民法院 著作权 审判体系不断完善,形成了以 著作权 民事审判为基础、行政审判与刑事审判并行发展的司法保护机制。据统计,从1991年至今,人民法院审结的 著作权 案件数量达到136532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60%以上,其中,网络 著作权 案件大约占全部 著作权 案件的70%以上。

另据统计,最近5年来,人民法院审结 著作权 案件达到1015620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66.7%,年增长幅度在40%以上。从案件的案由上看, 著作权 侵权案件占了90%以上,其中,网络 著作权 案件居高不下,增长速度迅猛。随着5G技术的不断成熟并进入大规模商业应用,预计未来的网络 著作权 案件会不断增多面临难题。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上限提升10倍。具体程序可以参见上文,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YesXun商业秘密网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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