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企业人才流动中的 商业秘密 保护措施有哪些
首先,企业应该清楚自己拥有的 商业秘密 ,界定保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企业只有首先清楚自身拥有的 商业秘密 ,了解自己的无形财产和竞争优势,才可以为保护 商业秘密 提供最基础保证,界定与 商业秘密 有关的人员,对其加强针对性管理。
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严格控制有权涉及 商业秘密 的人员范围,明确与 商业秘密 有关的人员,等等。
例如:
(一)思想教育,召开定期的会议,提醒职工对企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密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要求职工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不过多过问等。
(二)对物的管理包括对要害生产区域进行人员出入的监控,对关键设备进行视线屏蔽,对文件使用后的收回,对计算机的加密,对涉及秘密的废弃物的销毁等,使职工养成保密的工作习惯。
(三)对内部员工限制知识的作业培训,即仅仅使职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应该得到的知识,又成为needtoknow。这种背靠背的培训,可以使 商业秘密 的全部获得成为不可能,尤其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低级技术工人。例如在生产线上,只告知工人添加剂的添加多少,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对关键机器的装配,采用专人专司某部分、机器装配和人力装配结合,装配-拆卸不可逆。对于高层领导掌握的 商业秘密 ,也可以采取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 商业秘密 的人员离职,核心秘密全部泄漏。如对客户资料可由某部门负责人掌管,而负责实际联系客户的则是另外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分成几部分,由几个人凑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术。当然,涉密职工程度不同,可考虑分级管理。根据接触秘密的等级,对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报酬,同时也加强涉密等级高的职工泄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企业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保密措施通常包括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采用适当的保密设施和装置以及采用其它合理的保密方法,严格控制有权涉及 商业秘密 的人员范围,明确与 商业秘密 有关的人员,等等。

例如:

(一)思想教育,召开定期的会议,提醒职工对企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密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要求职工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工作不过多过问等。

(二)对物的管理包括对要害生产区域进行人员出入的监控,对关键设备进行视线屏蔽,对文件使用后的收回,对计算机的加密,对涉及秘密的废弃物的销毁等,使职工养成保密的工作习惯。

(三)对内部员工限制知识的作业培训,即仅仅使职工掌握因工作需要而应该得到的知识,又成为needtoknow。这种背靠背的培训,可以使 商业秘密 的全部获得成为不可能,尤其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低级技术工人。例如在生产线上,只告知工人添加剂的添加多少,而不告知其配方原料。对关键机器的装配,采用专人专司某部分、机器装配和人力装配结合,装配-拆卸不可逆。对于高层领导掌握的 商业秘密 ,也可以采取这种分割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一旦掌握全部 商业秘密 的人员离职,核心秘密全部泄漏。如对客户资料可由某部门负责人掌管,而负责实际联系客户的则是另外部门负责人;核心技术分成几部分,由几个人凑在一起才是完整的技术。当然,涉密职工程度不同,可考虑分级管理。根据接触秘密的等级,对职工实行不同的工作管理和报酬,同时也加强涉密等级高的职工泄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 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商业秘密 ;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 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 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 商业秘密 的,视为侵犯 商业秘密 。

本法所称的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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