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
一般刑事犯罪括动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型犯罪,属于一般刑事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进行侦查。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是要查明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实,以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过程。具体说来,应当查明以下事实:一、是否有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二、行为人亦即犯罪嫌疑人是谁:三、该项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证据、鉴定、通缉等侦查手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行开始。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软件著作权刑法规定是怎样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侵害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

一般刑事犯罪括动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型犯罪,属于一般刑事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进行侦查。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是要查明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实,以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过程。具体说来,应当查明以下事实:一、是否有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二、行为人亦即犯罪嫌疑人是谁:三、该项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证据、鉴定、通缉等侦查手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二、提起公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行开始。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YesXun 商业秘密 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0)
上一篇 1月6日
下一篇 1月6日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
网站通告:亲爱的读者,新版网站已经上线!欢迎提供稿件或反馈建议~